《涂裝作業安全規程》系列國家標準已制定的共有12項:
—GB6514-1995《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7691-2003《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安全管理通則》;
—GB7692-1999《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漆前處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12367-2006《涂裝作業安全規程靜電噴漆工藝安全》;
—GB12942-2006《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GB 14441-1993《涂裝作業安全規程術語》;
—GB14443-1993《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層烘干室安全技術規定》;
—GB14444-2006《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
—GB14773-1993《涂裝作業安全規程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安全技術條件》;
—GB15607-1995《涂裝作業安全規程粉末靜電噴涂工藝安全》;
—GB17750-1999《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浸涂工藝安全》;
—GB20101-2006《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有機廢氣凈化裝置安全技術規定》。
本標準為《涂裝作業安全規程》系列標準之八。
本標準本次修訂部分采用了美國消防協會標準NFPA33:2000《易燃和可燃材料的噴涂應用標準》,與NFPA33:200。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GB14444-1993《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與GB14444-199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a)為了更加明確和保持前后一致,增加了新的定義口
b)新增“電氣設備和點火源”一章,詳細規定了2區爆炸危險區域的空間距離。
c)新增噴漆室的排風量須同時保證達到所噴溶劑燃燒極限下限值(lower flammable limit,即LFL)25%的規定,并列出計算該風量的公式、有關溶劑LFL值表和計算示例。
d)新增“噴烘兩用噴漆室”和“流平區”的安全技術要求。
e)將原標準“噴漆室的地坪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備制,或輔覆小產生火花的材料”改為“應用不燃、難燃材料或組件建造”。明確“鋁材不能用作噴漆室或噴漆房的結構支撐件、室體、排風管道”
f)新增7.2“輸送機開口”,7.3“有動力車輛的移動”,7.4“照明玻璃屏”條目。
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涂裝作業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上海市機電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江蘇省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所、上海愛姆意涂裝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常州市惠普機械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陶偉民、徐忠國、金雪芳。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涂漆工藝中各類噴漆室的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易燃或可燃涂料噴漆室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維修和監督管理。使用水性涂料的噴漆室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4385防靜電鞋、導電鞋技術要求(GB4385-1995,neqISO8782-1:1989)
GB6514-1995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7231工業管路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1987,neqISO508-1:1966)
GB7691-2003涂裝作業安全規程安全管理通則
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367涂裝作業安全規程靜電噴漆工藝安全
GB14443涂裝作業安全規程涂層烘干室安全技術規定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7888.1機械安全進人機器和工業設備的固定設施第1部分:進人兩級平面之間的固定設施的選擇(GB17888.1-1999,egvISO/DIS14122-1:1996)
GB17888.2機械安全進人機器和工業設備的固定設施第2部分:工作平臺和通道
(GB17888.2-1999,egvISO/DIS14122-2:1996)
GB17888.3機械安全進人機器和工業設備的固定設施第3部分:樓梯、階梯和護欄
(GB17888.3-1999,egvISO/DIS14122-3:1996)
GB17888.4機械安全進人機器和工業設備的固定設施第4部分:固定式直梯(GB17888.4-1999,egvISO/DIS14122-4:1996)
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J87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J14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3術語和定義
按GB/T 14441-1993中規定的術語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噴漆室spraybooth
一個完全封閉或半封閉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和照明設備的、專門用于噴涂涂料的房間或圍護結構體。室內氣流組織能防止漆霧、溶劑蒸氣向外逸散,并使其集中安全引人排風系統。
3.2噴漆房sprayroom
專用于進行噴漆作業的帶強制通風的全封閉建筑物。整個噴漆房是噴漆區的一部分。
噴漆房不同于噴漆室。
3.3噴漆區paintingarea
由于噴漆作業而存在危險量的易燃和可燃性蒸氣、漆霧、粉塵或積聚可燃性殘存物的區域。
3.4流平區flash-offarea
噴漆作業后的一個開放或封閉區域,在該區域內使漆膜均勻并釋放出溶劑蒸氣。
3.5控制風速control speed of flow
在操作人員呼吸帶高度上與主氣流垂直的斷面平均風速。
3.6干擾氣流irregular flow
影響控制風速的一切氣流。
3.7過噴over spray
噴涂過程中漆霧未噴涂在工件上的現象。
3.8干式噴漆室spray booth,dry type
應用碰撞、纖維過濾或靜電作用等機理,除去排風氣流中過噴物的噴漆室。
3.9濕式噴漆室spray booth,wet type
應用水或其他液體介質洗滌作用,除去排風氣流中過噴物的噴漆室。
4噴漆區范圍
4.1噴漆區應包括以下范圍:
a)噴漆室或噴漆房內部及與其相連接的排風系統內部;
b)噴漆流水線上封閉的內部空間;
c)涂料直接噴到的其他地方。
4.2除4.1外,噴漆作業尚存在有危險量的易燃、可燃性蒸氣、漆霧等的區域,如與噴漆室相連的流平室及地溝、地坑等低洼區,應劃人噴漆區范圍。
5基本要求
5.1噴漆作業應限于在本標準定義的噴漆室、噴漆房或噴漆區內進行。
5.2噴漆室的設置應符合GB6514-1995中對噴漆作業場所要求的規定。
5.3噴漆室應設置安全通風裝置和去除漆霧裝置。
5.4噴漆作業人員工作時,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容許濃度應符合GB6514-1995中5.2.1的規定。
5.5噴漆室排人大氣中的有機溶劑蒸氣,應達到GB16297的有關規定。
5.6大型噴漆室除應配置排風系統外,還應配置送風系統,冬季送風溫度不應低于120Ce
5.7靜電噴漆室的安全應符合GB6514-1995和GB12367中對靜電噴漆室的要求
GB14444-2006。
5.8噴漆室所在建筑物應按GBJ140的規定配置滅火器材。
5.9在連續噴漆作業中的大型噴漆室、流平室、供調漆室應設自動滅火系統。
5.10大型噴漆室宜設置多點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其報警濃度下限值應調整在所監測的可燃氣體濃度(體積)爆炸極限下限的25%。
6電氣設備和點火源
6.1概述
6.1.1噴漆區為1區爆炸危險區域(見GB50058)
6.1.噴漆區內不應設置電氣設備,如工藝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GB50058和本章的規定。
6.1.3靜電噴漆器具應符合GB12367的有關要求。
6.1.4噴烘兩用噴漆室應符合第9章的要求。
6.1.5噴漆區和爆炸危險區域2區(見GB50058)內不應設置有引起明火、火花的設備和外表超過噴涂涂料自燃點溫度的設備。
6.1.6產生火花或炙熱金屬顆粒的設備,設置在2區內時,應是全封閉型或防爆型的。
6.2噴漆區的電氣設施
噴漆區的電氣接線和設備應符合爆炸危險場所1區的規定。
6.3噴漆區附近的電氣設施
噴漆區附近的電氣接線和設備應按照6.3.1至6.3.4的規定分類。
6.3.1噴漆作業在頂部封閉、但側面或前部開口的噴漆室或噴漆房進行,任何位于噴漆室或噴漆房外但位于附錄A圖A.1和圖A.2規定區域的電氣接線和設備應符合2區爆炸危險區域的規定。
附錄A圖A.1和圖A.2表示的2區爆炸危險區域應從噴漆室或噴漆房的開口側面或前部邊緣以如下規定延伸:
1)如排風系統與噴漆設備連鎖,則2區爆炸危險區域應在噴漆室或噴漆房的開口側面或前部水平延伸1.5m,垂直延伸1m,見附錄A圖A.1,
2)如排風系統不與噴漆設備連鎖,則2區爆炸危險區域應在噴漆室或噴漆房的開口側面或前部水平延伸3m,垂直延伸1m,見附錄A圖A.2。
此處,連鎖是指只有排風系統運行且能達到設計要求的功能,噴漆設備才能運行,如排風系統停止運行則噴漆作業自動停止。
6.3.2如噴漆作業在頂部開放式噴漆室內進行,則位于噴漆室頂部上方1m空間范圍內的任何電氣接線和設備應符合2區爆炸危險要求。此外,位于該噴漆室任何方向上的開口處1m范圍內的任何電氣接線和設備應符合2區爆炸危險要求。
6.3.3如噴漆作業限制在封閉的噴漆室或噴漆房內進行,則位于任何開口處1m內的任何電氣接線和設備應符合2區爆炸危險要求,見附錄A圖A.3。
6.3.4如果噴漆設備、噴槍清潔器、涂料容器置于有通風的區域且使可燎溶劑蒸氣低于燃燒極限下限值(LFL)的25%時,任何開口容器和設備的1m范圍內均為1區爆炸危險區。1區以外0.6m的范圍內為2區。此外,開口容器和設備的地坪周邊水平方向3m,高度。.5m范圍內為2區,見附錄A圖A.4。
6.4燈具
6.4.1裝在噴漆區的墻或天花板上,但在任何劃定爆炸危險區域外部并用符合7.4要求的玻璃屏將其分割開的燈具,可采用常規型照明燈具。維修燈具應在噴漆區外部進行。見附錄A圖A.5。
6.4.2裝在噴漆區的墻或天花板上,在任何劃定2區以內的應符合該區的防爆要求,并用符合7.4要求的玻璃屏隔開的燈具,見附錄A圖A.5。維修燈具應在噴漆區外部進行。
6.4.3正在進行噴涂作業的噴漆區不應使用任何便攜燈。如噴漆區內無法用固定燈具照明的區域,在使用便攜燈具時應符合1區的要求。
7結構和材質
7.1室體
7.1.1門噴漆房的墻體、天花板、地坪,噴漆室的室體及與其相連的送風、排風管道應用不燃、難燃材料或組件建造。
7.1.2室體內表面應平滑、連續而無棱角。
7.1.3鋁材不應用作噴漆室或噴漆房的結構支撐件、室體、排風管道。
7.2輸送機開口
輸送機將工件送人、出口的門洞應盡可能小,能滿足輸送即可。
7.3有動力車輛的移動
有動力車輛應在噴涂作業停止且通風系統仍然工作時,才能出人噴漆區并應符合9.7的規定。
7.4照明玻璃屏
照明燈具屏或觀察玻璃屏應采用安全型的:如經熱處理的玻璃、夾有金屬絲的玻璃、雙層夾膜玻璃制成并應密封以使溶劑蒸氣、過噴物、殘余物限制在噴漆區內。燈具的玻璃屏應與燈具為一體,玻璃屏表面溫度不應大于900C。
7.5作業人員出入口
大型噴漆室的內部高度不低于2m。室內任何操作位置至作業人員出口應暢通無阻,須設置一個或多個安全門,其寬度應不小于0.9m,門應向外開,保證人員安全撤離。
7.6NE套部件
7.6.1干式漆霧去除裝置、導流板、分布板、撞擊板、均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制備,并應方便取出,經常清理。
7.6.2大型噴漆室送風系統所配置的加熱器,無論何種類型,均不得布置在室體內。
7.6.3噴漆室內所有金屬制件(送排風管道和輸送可燃液體的管道),應具有可靠的電氣接地。
7.7漆渣的處理
7.7.1濕式以水為介質的噴漆室應設置氣水分離器和集水池,氣水分離器宜設置檢修門,集水池宜設置穩定水位裝置。
7.7.2集水池內宜加人漆霧凝聚劑,并設置漆渣排口。
7.7.3噴漆室污水排放應符合GB8978-1996第4章的規定。
8通風
8.1安全通風
噴漆室應設置安全通風系統。
經過噴漆室的排風量應保證所噴溶劑濃度低于燃燒極限下限值(1.FL)的25%e
下面為計算該排風量方法的示例。
a)噴涂作業中常用溶劑的燃燒極限下限值見附錄B表B.l表中給出每升溶劑的蒸氣體積及空氣體積的燃燒極限下限值體積分數。
b)要確定將1L溶劑的蒸氣稀釋至其溶劑燃燒極限下限值(LFL)的25%所需的空氣量(m')可用式(1)計算:
式中:
v2——每升溶劑需要的稀釋空氣量,單位為立方米(m3);
LFL——溶劑的燃燒極限下限值;
v1——每升溶劑蒸氣體積,單位為立方米(m3)。
c)列舉用甲苯作溶劑時:
1)甲苯的LFL從附錄B表B.1查得體積分數為1.40
2)每升甲苯的蒸氣體積(m3)從表中查得為0.227
3)由式(1)可得需要的稀釋量(v2)為63.95m3
4)要將其轉換為每分鐘的立方米數,只要將每升溶劑需要稀釋的空氣量乘以每分鐘蒸發的溶劑升數。
8.2控制風速
噴漆室除了應滿足安全通風外,任何形式的濕式或干式噴漆室其控制風速均應按表1規定采用。
表1噴漆室的控制風速
操作條件(工件完全在室內)干擾氣流m/s類型控制風速
設計值范圍
靜電噴漆或自動無空氣噴漆(室內無人)忽略不計大型噴漆室0.250.25~0.38
中小型噴漆室0.50 0.38~0.67
手動噴漆≤0.25大型噴漆室0.50 0.38~0.67
中小型噴漆室0.750.67~0.89
手動噴漆≤0.50大型噴漆室0.750.67~0.89
中小型噴漆室1.00 0.77~1.30
注:大型噴漆室一般為完全封閉的圍護結構體,作業人員在室體內操作,同時設置機械送排風系統;中小型噴漆室一般為半封閉的圍護結構體,作業人員面對敞開口在室體外操作,僅設排風系統。
8.3大型噴漆室送風系統采用靜壓室控制氣流分布時,靜壓室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同時其維護、清理應方便。
8.4噴漆室應采用獨立的排風系統
8.5手動噴漆室排出的空氣不宜進人噴漆室再循環使用。自動噴漆室和流平室允許部分排出的空氣循環使用,但其安全應符合8.1和8.2的規定。
8.6噴漆室的排風管道和送風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應符合GB6514-1995第二篇涂漆工藝通風凈化的規定。
9噴烘兩用噴漆室
9.1噴烘兩用噴漆室通風系統應使排出氣流中各溶劑蒸氣的濃度低于其燃燒極限下限值的25%。
9.2噴烘兩用噴漆室內表面應經常清理,以盡量減少可燃物的沉積。
9.3應設置溫度限制開關,當烘干溫度超過設定溫度時,自動切斷烘干設備的加熱源
9.4噴漆設備、烘干設備和通風系統應有連鎖裝置。當烘干設備處于運行或帶電狀態時,噴漆設備應自鎖或整體移出。
9.5烘干設備運行前應移走噴漆室內所有的易燃和可燃液體。
9.6有動力車輛進人噴烘兩用噴漆室前應卸下除少量用作動力燃油外的所有易燃物
9.7噴烘兩用噴漆室應符合GB14443和GB6514-1995中5.2.1的有關規定。
10流平區
10.1封閉式流平室的電氣性能分類應符合6.3.3的規定。
10.2開放式的流平區或封閉式的流平室應按照8.1的要求進行通風
10.3高于環境溫度的加熱流平室,應符合GB14443的規定。
11防噪聲
11.1與噴漆室配套的風機、泵、電動機、閥件等部件的噪聲級應符合GBJ87的規定。
11.2噴漆室的各噪聲源部件及其風管、水管應采取減振、隔振、消聲和隔聲措施,使其噪聲級對操作位置的影響符合表2的規定。
表2操作位置噪聲聲級的衛生限值
日接觸噪聲時間/h衛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注:衛生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dB(A)
12防靜電
12.1噴漆室或噴漆房的所有導電部件、排氣管、噴漆設備、被噴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輸漆管路均應可靠接地,設置專用的靜電接地體,其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0Ω;帶電體的帶電區對地的總泄漏電阻值應小于1×106Ω。
12.2采用手工靜電噴漆設備的噴漆室地面應鋪設導電面層,其電阻值應小于1×106Ω。
13操作安全與衛生
13.1操作空間
噴漆室的操作位置所占空間應保證作業人員有充分的活動余地,并應考慮作業人員的操作空間。
13.2操作人員
噴漆作業人員應接受噴漆作業專業及安全技術培訓后方可上崗。
13.3操作安全
13.3.1靜電噴漆時,作業人員應穿導電鞋,并符合GB4385的規定。
13.3.2與噴漆室配套的風機、泵、電動機、過濾器等部件易發生故障處,宜配置有聲響或聲光組合的報警裝置,并與噴漆操作動力源連鎖。
13.3.3配套的氣管、水管、涂料管和電線管外觀顏色應符合GB7231的規定。
13.4高處作業
當噴漆室內操作和維修工作位置在室內地坪2m以上時,應配置供站立的平臺和扶梯,以及防墜落的欄桿、安全網、防護板,并應符合GB17888.1-GB17888.4的規定。
13.5作業衛生
13.5.1噴漆作業中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GB7691的有關規定。
13.5.2噴漆作業中所用溶劑或稀釋劑不得當作皮膚清潔劑使用。
14維護
14.1為方便噴漆區的清潔打掃,宜用不燃或難燃覆蓋物以及可剝離涂料和膜覆蓋。噴漆室、排氣管內殘留物沉積過度,應停止噴涂作業。
14.2噴漆室內各類可燃殘留物應及時清理,放人帶蓋的金屬桶內,妥善處理。
14.3維修噴漆室并需動明火時,應徹底清除室體內和排風管道內的可燃殘留物,并配置足夠的滅火器材。
15安全監察
15.1設計
噴漆室應按照持有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圖紙制造,符合GB7691-2003第4章的規定。
15.2驗收
15.2.1噴漆室出廠應具有符合本標準的技術文件、產品銘牌、使用說明書和檢驗合格證。
15.2.2噴漆室交付使用前,應由使用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或選用單位)和制造單位,在各項設計性能指標檢驗和性能檢測資料齊全后,進行竣工驗收。
15.3檢查
噴漆室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通風系統效能技術測定和電氣安全技術測定,并將測定結果記人檔案。